t499p70

标签: 赡养费

四川眉山,男子婚后到妻子家中生活,还经常因琐事殴打妻子及子女。男子的两个孩子不堪

四川眉山,男子婚后到妻子家中生活,还经常因琐事殴打妻子及子女。男子的两个孩子不堪

四川眉山,男子婚后到妻子家中生活,还经常因琐事殴打妻子及子女。男子的两个孩子不堪“虐待”,还没成年便外出打工,男子的妻子也随之外出,并与男子断了联系。男子随后一气之下变卖家产,并将房屋毁坏,也外出打工。转眼30多年过去了,已满75岁的男子发现仅凭自己的收入无法维持生活,遂向2个孩子讨要赡养费,结果却遭到子女的拒绝。双方对簿公堂。法院这样判!(来源裁判文书网、眉山中院)据悉,76岁男子王某将自己的儿女告上法庭,要求儿女给自己提供居住场所,每人每个月支付给自己800元生活费。面对王某的控诉,王某的女儿称自己年幼时遭到过王某的虐待,并且王某在1994年抛弃了妻子和未成年的子女,至今已经30的收入足以负担其生活及其医疗费用。自身也经济困难,仅愿意在能力范围内每月承担王某的生活费300元,不愿意承担王某的租房费用。王某的儿子则辩称,现在自己住的房子的宅基地还是自己舅舅无偿提供的,如果让王某跟自己一起住,舅舅就收回宅基地,届时自己以及跟着自己生活的母亲,都将没地方住。同时,自己离异带着一个未成年的女儿,一个月3千块,已经承担了赡养母亲的义务,不具有同时赡养父亲的能力。王某妻子作为第三人也参加到诉讼中,对于王某要求子女承担赡养义务的问题,王某妻子认为两个子女应当一人赡养一个老人,如今自己跟着儿子生活,儿子赡养了自己,王某的赡养问题应当由女儿解决。法院怎么判?法院查明,王某婚后到妻子家居住生活,而后又将户籍迁到妻子家。期间,与妻子育有一儿一女。王某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因家庭琐事矛盾,殴打妻子及子女。两名子女未成年便外出务工,随后妻子也外出同儿子一起生活至今。至1999年王某患胃病,经治疗后,离家外出打工并租房居住生活至今。离家出走时,将自家居住房屋毁损,家产变卖。另查明,王某的女儿肢体三级残疾,属于已婚状态,育有一子,已成年。王某的儿子独自携母在舅舅支援下另建房居住生活至今,属于离异状态,现从事修脚工作,月收入两三千元,独自抚养未成年女儿。王某现享有农村新农保养老待遇每月约170元,现租房租金每年1800元。一审法院认为,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法定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不以父母对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为前提。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费一般包括生活费、医疗费、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护理费等必要费用。王某已年满七十五岁,长期以来一直在外独自租房居住生活,仅凭其目前收入已无法维持基本生活,子女应当对王某履行赡养义务。考虑到王某的儿子已独自赡养母亲多年至今以及与王某矛盾积怨较深的事实、生活意愿,结合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以及赡养人的经济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酌定由王某子女共同承担王某的租房租金,按照实物计算价值由王某女儿每月支付王某赡养费330元便于履行为宜。需要说明的是,虽然赡养义务是法定的,但是凡事皆有因果,作为王某本人也应在此事中深刻反思自己过往存在的不足,在以后的相处中予以改善,家人之间彼此相互体谅,增进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综上,一审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王某儿女每年各支付给王某900元租金,其中,王某女儿每个月另支付给王某330元的赡养费。一审判决后,王某不服又提起了上诉,王某辩称自己经常性殴打妻子及子女的事实与自己的诉求无关,子女也没有无未成年即外出务工的事实;一审法院按实物计算的330元中生活费并未包含医疗费;子女均有向自己提供生活住房的能力,应向判令子女向自己提供住房等等。不过,二审法院审理后,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认为一审法院根据王某与子女的情感状况确定由子女支付王某的租房费用,该方案能够解决王某的居住问题,且符合本案客观实际。赡养费的具体数额应根据需要程度、物价水平及子女的抚养能力确定。在王某的子女经济能力均不强且尚有老人需要赡养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按照实物价值计算并确定由王某女儿每月支付王某330元生活费,已经能够保障王某的基本生活。王某现参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享有农村新农保养老待遇每月约170元,该费用作为王某的收入,应当用于王某的生活及医疗消费。综上,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最终判决驳回了王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四川眉山,男子婚后到妻子家中生活,还经常因琐事殴打妻子及子女。男子的两个孩子不堪

四川眉山,男子婚后到妻子家中生活,还经常因琐事殴打妻子及子女。男子的两个孩子不堪

四川眉山,男子婚后到妻子家中生活,还经常因琐事殴打妻子及子女。男子的两个孩子不堪“虐待”,还没成年便外出打工,男子的妻子也随之外出,并与男子断了联系。男子随后一气之下变卖家产,并将房屋毁坏,也外出打工。转眼30多年过去了,已满75岁的男子发现仅凭自己的收入无法维持生活,遂向2个孩子讨要赡养费,结果却遭到子女的拒绝。双方对簿公堂。法院这样判!(来源裁判文书网、眉山中院)据悉,76岁男子王某将自己的儿女告上法庭,要求儿女给自己提供居住场所,每人每个月支付给自己800元生活费。面对王某的控诉,王某的女儿称自己年幼时遭到过王某的虐待,并且王某在1994年抛弃了妻子和未成年的子女,至今已经30的收入足以负担其生活及其医疗费用。自身也经济困难,仅愿意在能力范围内每月承担王某的生活费300元,不愿意承担王某的租房费用。王某的儿子则辩称,现在自己住的房子的宅基地还是自己舅舅无偿提供的,如果让王某跟自己一起住,舅舅就收回宅基地,届时自己以及跟着自己生活的母亲,都将没地方住。同时,自己离异带着一个未成年的女儿,一个月3千块,已经承担了赡养母亲的义务,不具有同时赡养父亲的能力。王某妻子作为第三人也参加到诉讼中,对于王某要求子女承担赡养义务的问题,王某妻子认为两个子女应当一人赡养一个老人,如今自己跟着儿子生活,儿子赡养了自己,王某的赡养问题应当由女儿解决。法院怎么判?法院查明,王某婚后到妻子家居住生活,而后又将户籍迁到妻子家。期间,与妻子育有一儿一女。王某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因家庭琐事矛盾,殴打妻子及子女。两名子女未成年便外出务工,随后妻子也外出同儿子一起生活至今。至1999年王某患胃病,经治疗后,离家外出打工并租房居住生活至今。离家出走时,将自家居住房屋毁损,家产变卖。另查明,王某的女儿肢体三级残疾,属于已婚状态,育有一子,已成年。王某的儿子独自携母在舅舅支援下另建房居住生活至今,属于离异状态,现从事修脚工作,月收入两三千元,独自抚养未成年女儿。王某现享有农村新农保养老待遇每月约170元,现租房租金每年1800元。一审法院认为,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法定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不以父母对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为前提。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费一般包括生活费、医疗费、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护理费等必要费用。王某已年满七十五岁,长期以来一直在外独自租房居住生活,仅凭其目前收入已无法维持基本生活,子女应当对王某履行赡养义务。考虑到王某的儿子已独自赡养母亲多年至今以及与王某矛盾积怨较深的事实、生活意愿,结合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以及赡养人的经济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酌定由王某子女共同承担王某的租房租金,按照实物计算价值由王某女儿每月支付王某赡养费330元便于履行为宜。需要说明的是,虽然赡养义务是法定的,但是凡事皆有因果,作为王某本人也应在此事中深刻反思自己过往存在的不足,在以后的相处中予以改善,家人之间彼此相互体谅,增进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综上,一审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王某儿女每年各支付给王某900元租金,其中,王某女儿每个月另支付给王某330元的赡养费。一审判决后,王某不服又提起了上诉,王某辩称自己经常性殴打妻子及子女的事实与自己的诉求无关,子女也没有无未成年即外出务工的事实;一审法院按实物计算的330元中生活费并未包含医疗费;子女均有向自己提供生活住房的能力,应向判令子女向自己提供住房等等。不过,二审法院审理后,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认为一审法院根据王某与子女的情感状况确定由子女支付王某的租房费用,该方案能够解决王某的居住问题,且符合本案客观实际。赡养费的具体数额应根据需要程度、物价水平及子女的抚养能力确定。在王某的子女经济能力均不强且尚有老人需要赡养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按照实物价值计算并确定由王某女儿每月支付王某330元生活费,已经能够保障王某的基本生活。王某现参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享有农村新农保养老待遇每月约170元,该费用作为王某的收入,应当用于王某的生活及医疗消费。综上,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最终判决驳回了王某的上诉,维持原判。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关注@安律说法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北京,一男子着急离婚,他答应妻子,将7套房子全给了女儿,办完手续,男子立刻和别人

北京,一男子着急离婚,他答应妻子,将7套房子全给了女儿,办完手续,男子立刻和别人

北京,一男子着急离婚,他答应妻子,将7套房子全给了女儿,办完手续,男子立刻和别人结婚,又生了孩子,为养孩子了,他做了保安,工资2000,他后悔了,想要回房子,连续和女儿打了7年官司,房子没要回来,他又告到法院,要女儿每月给他5000元赡养费,前妻大怒:他老婆孩子的开销,凭啥要我女儿承担?结果亮了!2025年7月24日,据零度时评报道,一男子为了离婚,将7套房子给了女儿,他再婚生子,又后悔了。男子和妻子共同打拼,经过积累,他们拥有了7套房子,从此后他们衣食无忧,过着悠哉悠哉的幸福日子。谁知这时,男子嫌妻子老了,岁月的痕迹,在她脸上留下了痕迹。尽管妻子已经给他生了女儿,可在男子心里,依旧对妻子不太满意。他满心向往着外面的世界,幻想着要摆脱婚姻,这样一来,他就可以重新开始。他趁着妻子心情不错,突然就向妻子提出离婚,妻子微微愣了一下,看他态度认真,立刻提出了条件:离婚可以,7套房子必须留给女儿。男子看妻子如此爽快,他趁热打铁,一口答应,很快就给女儿办了过户手续。手续办完,俩人说好,虽然房子归女儿所有,但是他们二人,依旧可以正常使用。妻子兑现承诺,和他办了离婚手续,双方和平分手,从此一别两欢,互相之间再不纠缠。男子从婚姻里出来,长长的舒了口气,从此后海阔天空,他要大干一番,从新开始。他自以为,自己很有本事,即使房产全部给了女儿,以他的实力,很快就会东山再起。他又暗自盘算,虽然房子给了女儿,他依然使用着三套房子,即便他干不成功,还有租金支撑他的底气。可是,他又耐不住寂寞,很快就和别人结婚,他不管不顾,又生了一个孩子。男子本自以为,挣钱容易,可他忘记,他不再年轻,也没了年轻时的精力。他更没有想到,亏妻者百财不入,自打离婚,他就啥也干不成了。再加上他年纪大了,身体不好,三天两头要去医院,他干啥啥不成,想去打工,都没人要他。无奈之下,他做了一名保安,每月工资只有2000,仅仅只够他个人使用。可他二婚的孩子还小,妻子要看孩子,不能出去挣钱。男子的日子一落千丈,双目无神,彻底没了往日的光鲜。他开始后悔,不该把房子都给了女儿,如今他的生活没了着落,也没有资产,日子难过。他也打好了算盘,既然又生了孩子,房子不能全给女儿,如果能要回来,也能留给现在的孩子。于是他一纸诉状,将女儿告到法院,希望能要回来房子,但都失败。为了他的房子,现任妻子又气又恨,你把值钱的东西全都给你女儿,我的孩子今后咋办?男子从此和女儿没完,7年时间和女儿打了无数场官司。可他和前妻离婚时签有协议,协议上已经注明,房子是他自愿赠与,且已办理了过户手续。男子经过无数努力,依然没能要回房子,他已经绝望,可转念一想,又想出来个主意。他告到法院,说自己年纪大了,身体不好,只能去做保安,每月工资只有2000元。他的孩子还小,需要他的抚养,他的生活捉襟见肘,他要女儿每月支付给他赡养费5000元。前妻看他这副嘴脸,立刻告诉法官,房子虽然给了女儿,但是当初约定,他们还可以正常使用。如今,前夫手里有三套房子出租,租金足够支持他的生活。前妻又说,既然养不了老婆孩子,为啥还要再婚生子,他老婆孩子花销,凭啥要我女儿承担?法官对此做了调解,可无论如何,双方都不同意,因为无法和解,此案还在继续审理。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民法典》第663条规定:受赠人有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情形的,赠与人可撤销赠与。男子与女儿签订的赠与协议已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财产权利完全转移,且无证据显示存在法定撤销情形。因此,赠与合同合法有效,男子无权要求撤销或返还房产。《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但赡养义务以子女基本生活保障为限,且父母需证明自身无其他生活来源。男子虽声称月收入2000元,但前妻指出,男子手里依旧控制三套房产租金,实际具备经济来源。男子再婚生子,属于他个人的自主选择,由此产生的抚养费用不属于女儿赡养义务范围。《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遵循诚信原则;《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全面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人权益。男子在离婚时自愿将房产留给女儿并签署协议,并完成了赠与,现在反悔索要财产或赡养费,违背诚信原则。男子再婚后经济困难,是他个人导致,不得以此突破离婚协议约定,否则将损害女儿及前妻的合理信赖利益。目前,案件还在审理。对此,你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关注@王哥说法看百家故事,学法律知识。
生涯赚1.16亿却申请降低抚养费阿里扎因破产引发热议

生涯赚1.16亿却申请降低抚养费阿里扎因破产引发热议

每月还需支付另外10,000美元的其他子女抚养费以及4,000美元的配偶赡养费 目前他的银行账户余额为负23万美元,房产价值为负470万美元。他每个月的开支超过37,000美元,其中包括: 18800美元房贷 2000美元杂货 汽车花费4300美元 ...
她真的绝了!当年就偷偷的生了孩子,逼迫男友认娃,获得天价赡养费,如果男友不是家里

她真的绝了!当年就偷偷的生了孩子,逼迫男友认娃,获得天价赡养费,如果男友不是家里

她真的绝了!当年就偷偷的生了孩子,逼迫男友认娃,获得天价赡养费,如果男友不是家里有矿,她能去默默生娃?真的搞不懂,这种女星怎么还能一直在娱乐圈混,而且混的还算不错?她的粉丝三观在哪里?如今更是上演白眼狼戏码,把汪苏泷气的厉害的厉害的,人家给台阶自己还不下,还反咬一口。绝了绝了![捂脸哭][捂脸哭]
北京一男子离婚时将七套房产赠与女儿,仅保留使用权。再婚生子后,他以月入两千难以养

北京一男子离婚时将七套房产赠与女儿,仅保留使用权。再婚生子后,他以月入两千难以养

北京一男子离婚时将七套房产赠与女儿,仅保留使用权。再婚生子后,他以月入两千难以养家为由,要求女儿每月支付5000元赡养费。可前妻却说:房屋产权虽然是女儿的,但是给了他3套房屋使用,3套房屋的租金,养他足够了,养媳妇孩子是他的义务,和我女儿没关系。结果让男子后悔莫及。故事要从2018年说起,北京的王先生和结婚多年的妻子离了婚,在那个时候王先生和自己前妻经济状况十分优渥,而且两人虽离婚了但是还有感情,王先生也担心女儿的生活会因为两人离婚而发生变化。于是王先生和前妻商量将两人奋斗多年买下的7套房产过户给两人的女儿。过户给女儿之后,两人各有3套房子的处置权,然后前妻和女儿住其中一套,听到这个做法的前妻没有任何异议,因为这确实是减少离婚对女儿生活冲击的最好办法。但是没过多久,王先生就开始后悔现在自己的做法了。离婚不久之后,王先生很快就遇到了自己的第二春.很快王先生就再次结婚,和现任妻子又生育了一个孩子。随着这个孩子的长大,王先生发现自己的生活开始变得窘迫,别无他法王先生又找了一个保安的工作,但是保安的工作一个月只有2000余元的工资,仍然不能很好的缓解王先生身上的经济压力。这个时候王先生突然想起来自己的大女儿,王先生找到已经成年的大女儿,他向大女儿哭诉,自己现在收入非常微薄,身体情况也不是很好,每个月光买药就需要很多钱,希望女儿要么能将房子还给自己,要么就每个月给他5000元人民币作为对自己的赡养费。听见前面的话,大女儿还有些心疼自己的爸爸,但是一听要每个月支付5000元,前妻也坐不住了,两人表示王先生三套房子的租金再加上他自己的工资,自己生活绝对绰绰有余。但是王先生不能找大女儿要钱,去养现任妻子和新生的年幼小孩。王先生前前后后找了前妻和大女儿很多次,但是两人都拒绝还房子,也拒绝支付5000元赡养费,表示就算给也绝不是现在给,等到以后王先生动不了的时候,他们不会坐视不管的。王先生眼看要不来钱,直接将大女儿告上了法庭,自此父女二人围绕这7套房产这笔赡养费展开了诉讼拉锯战。这件事情发到网上之后,引发了广大网友激烈的讨论。有的网友表示,北京三套房的房租,够不上一家的花销?而且这些租金不够花销的最根本原因就是王先生心里一点数都没有,还组建新家庭,还再生一个小孩。这伸手要钱的举动不就是想让大女儿养小儿子。王先生的闹剧,说到底就是王先生就是想将自己抚养孩子的义务转交出去,但是既然是自己做出的选择,那就要自己承担。那么对于此事你们有什么看法呢?
北京,一男子为了跟妻子尽快离婚,同意把7套房都给女儿,可他再婚生了孩子后,又反悔

北京,一男子为了跟妻子尽快离婚,同意把7套房都给女儿,可他再婚生了孩子后,又反悔

北京,一男子为了跟妻子尽快离婚,同意把7套房都给女儿,可他再婚生了孩子后,又反悔了,跟女儿打了7年的官司,想把7套房要回去,败诉后,男子不甘心,又把女儿告上法庭,每月索要5000赡养费,一个劲哭穷,说他做保安每月挣2000多无法养家糊口。前妻怒了:你凭啥让我女儿出钱,养你的老婆孩子?做梦去吧!结局让男子傻眼。7月22日,BRTVi生活这一刻报道了一起案例,引发了关注,也让人唏嘘不已。一男子有个幸福的家庭。妻子贤惠,女儿可爱,而且有7套房产,那可是在寸土寸金的北京,无论是出售还是出租,都价值不菲,可以说过上了人上人的日子。但真应了那句话,男人有钱就变坏,2018年,男子突然毫无征兆的提出离婚,为了尽快从婚姻里抽身而退,他可以说下了大血本,爽快的答应了,把7套房都留给女儿。虽然房子给了女儿,但毕竟女儿没成年,双方约定,他们对房子有使用权,前妻拥有3套一居室的使用权,而男子拥有3套二居室的使用权。也就是说,离婚后,男子可以把3套两居室出租出去,作为他的生活来源。离婚后的男子很快再婚,然后又生了个孩子,也不知道是他反悔了,还是现任妻子撺掇的,男子突然要求女儿把7套房子归还给他。前妻和女儿当然不同意,男子一气之下,也顾不上父女情分了,竟然把女儿告上法庭,可他打了7年的官司,全部以败诉告终,但他还是不死心。男子眼珠一转,又计上心来,既然要不回房子,那就要赡养费,反正不能便宜了前妻和女儿。于是,男子又另辟蹊径,从赡养费的角度,起诉女儿,要求她每月支付5000元赡养费,并哭穷装可怜,说他现在沦落到做保安的地步,每月就挣2000多元,自己都养活不起,别说养家糊口了。前妻替女儿出庭,她听了气不打一处来,在她看来,前夫落魄那是必然的,亏妻百财不入,前夫简直不要脸,3套二居室房子的使用权归他了,他仅靠租金,就可以吃喝不愁。他之所以先要房子后要赡养费,肯定是他妻子在后面怂恿的,他有能力再婚生孩子,就有能力养他们,凭啥让女儿出钱给他养老婆孩子?虽然离婚了,但她并没有在女儿心里种下仇恨父亲的种子,反而告诉女儿,父母分开,是因为志不同道不合,跟孩子无关,以后,她还得孝顺父亲。如果前夫七老八十,没有了自理能力,他跟女儿要赡养费,那是应该的,如果女儿不给,她都不答应,但现在,前夫有工作,有生活来源,他的赡养费要的太早了点,她绝不会同意他的无理要求。一个要,一个不给,调解陷入僵局,看来只能等着法庭宣判了。有人说,这只能说明前妻很精明并且旺家庭,俩人在一起时攒七套房,这是前段婚姻存续期间创造的价值,给到俩人共同的女儿,他拥有三套房屋的使用权,一点儿毛病都没有。第二段婚姻挣不来钱了,说明没有前妻自己支撑不起来,现在咋有脸要7套,至多要他有使用权的三套,即便是这样,法院也不会支持。《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赠与的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得随意反悔。离婚协议本质上是双方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项的“一揽子解决协议”,也相当于合同,如果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撤销情形,法院一般不支持撤销或变更。男子自愿将7套房产赠与女儿并约定使用权归属,该协议经双方签字确认且已实际履行,使用多年,无证据显示存在胁迫或显失公平,因此赠与条款合法有效。法院通常认为,离婚协议的赠与条款是附属于离婚这一身份关系的特殊约定,优先于普通赠与合同规则,即使没过户,子女仍可依据协议主张权利。《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父母主张赡养费需满足“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要件。男子虽自称月薪仅2000元,但拥有3套房产的使用权,可出租获利,综合收入来源和财产状况,显然不满足“生活困难”的标准。赡养费的判定需综合考虑父母收入、资产、子女经济能力等因素。即使父母收入较低,但如果有其他财产性收益,如房租,法院通常不支持赡养费诉求。男子离婚时赠与房产的行为系自愿且有长期居住权保障,再婚生育并非法定撤销理由,法院7年间多次判其败诉符合《民法典》第1076条、第464条规定。离婚协议的财产处分条款具有强制力,当事人不可因“后悔”“再婚”等理由随意推翻,否则将导致家庭关系反复陷入讼累。男子主张的“赡养费”实质是为新家庭分摊开支,与《民法典》第1067条“保障基本生活需求”的立法目的不符,法院必然驳回其请求。男子有租金收益、名下房产使用权等财产性收入,不属于“生活困难”;再婚生育子女的抚养支出应由其自身承担,不可转嫁给前段婚姻的子女。
“逼女儿赡养后妈?”北京,一男子与前妻离婚,双方约定将名下的7套房子全部留给女儿

“逼女儿赡养后妈?”北京,一男子与前妻离婚,双方约定将名下的7套房子全部留给女儿

“逼女儿赡养后妈?”北京,一男子与前妻离婚,双方约定将名下的7套房子全部留给女儿,而他们二人各获得3套房子的使用租赁权。与前妻离婚后,男子选择再婚还生了一个儿子,每个月只靠当保安挣的2000块钱维持生活。男子认为自己生活困难,于是向女儿索要房产,在遭到拒绝后,转头将女儿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每个月给自己5000元赡养费。前妻却说:“3套房子的租金养活他足够了,我的女儿没有义务替他养媳妇和儿子。”北京李女士(化名)和丈夫吴某(化名)因为理念不合,在2018年选择了协议离婚。二人结婚多年,共同打拼出了7套房产,其中包括1套三居室,一居室和二居室各三套,一家人一直住在三居室,其余的房产拿出去出租了。因为女儿刚刚毕业走上社会,同时李女士也是担心丈夫吴某再婚生个孩子来和女儿争家产,因此双方离婚时就约定,将全部7套房产都转到女儿名下,夫妻二人则拥有房子的使用权。因为女儿选择和李女士共同生活,李女士退了一步,将3套二居室的使用权交给了吴某,自己则留下了3套一居室的使用权。二人离婚后,吴某在自家小区门口找了一份保安的工作,虽然工资不高,但靠着每月3套房子的租金,他的生活还是非常惬意的。后来经人介绍,吴某认识了比自己年轻几岁的女子王女士(化名),二人相谈甚欢,很快就走到了一起。虽然李女士和吴某选择了离婚,但双方并没有太大的矛盾,因此吴某和王女士结婚时,李女士还跟女儿一起去参加了婚礼。吴某再婚后,王女士很快就怀孕了,之后还给吴某生下了一个大胖小子。原以为这是一个两边都好的大团圆结局,可谁曾想,吴某居然私下里找到女儿,要女儿把3套二居室的房子产权还给自己。女儿将此事告诉了李女士,李女士得知后当即代替女儿拒绝了吴某,而吴某见索要无果后,竟然直接选择向法院起诉女儿,要求女儿每个月支付自己5000元的赡养费!因为此案较为特殊,法院方面为此特意安排人员了解情况,对双方进行调解。吴某认为,自己靠着2000元的工资没办法正常生活,要自己的女儿赡养自己合情合理。可李女士却认为,吴某这是想让自己的女儿给他养媳妇和儿子,就算吴某个人生活开销大,但三套房子的租金已经足够他个人生活,远远达不到要求女儿赡养的地步。根据《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但本案中,吴某虽然名下并无财产,但根据夫妻离婚签署的协议,吴某每个月都有大笔租金收入,能够满足其个人基本生活所需,不符合子女给付赡养费的前提条件。对于此问题,双方在法院调解时闹得不欢而散,吴某表示会继续向法院起诉。对此,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的呢?(信息来源:BRTV生活这一刻——《父女因7套房产打官司近7年索要5千赡养费父亲再将女儿告上法庭》)
新疆,一老人生育2个儿子,老伴儿去世后,老人将房屋以29万的价格出售,并与两个儿

新疆,一老人生育2个儿子,老伴儿去世后,老人将房屋以29万的价格出售,并与两个儿

新疆,一老人生育2个儿子,老伴儿去世后,老人将房屋以29万的价格出售,并与两个儿子签订协议,自愿给两个儿子10万元,条件是跟随儿子生活。可协议签订之后,大儿子对老人不管不顾,还把老人赶了出来。老人多次与大儿子沟通未果,一纸诉状将大儿子告上法庭,要求儿子返还10万元赠与,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法院这样判!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尼勒克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赡养纠纷的案件,案件的大致情况是这样的。男子苏某有两个儿子,其中大儿子行动不便是当地的低保户。苏某在老伴去世后不久,将自己的房产以及29万的价格出售。苏某感觉自己年事已高,于是在村委的见证下,与两个儿子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上约定:第一,苏某自愿给两个儿子10万元,自己仅零9万元自用。第二,苏某由两个儿子轮流照顾,两个儿子需要给苏某提供一处住房,住房要求居住环境适宜。同时,两儿子需要照顾父母的一日三餐。第三,在赡养期间,如果苏某不满意两个儿子的表现,有权收回分给两个儿子的10万元。协议签订之后,大儿子起初还能对苏某尽到赡养义务,可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大儿子逐渐表现出不耐烦,以至于最后将苏某赶出家门。苏某多次与大儿子进行沟通,无果后一纸诉状将大儿子告上法庭,要求大儿子退还10万元赠予,并每个月支付1000元的赡养费。苏某所依据的,正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面对苏某的控诉,大儿子提出:第一,苏某卖房的29万元,其中一半是母亲的份额,也就是14万,由苏某、我弟弟、我三人继承。也就是说,苏某赠予的10万元,其中有4万余元是继承母亲的。第二,大儿子肢体上存在残缺,是当地的低保户,每个月低保补助400余元,残疾补贴240元,自己的生活都无法满足。第三,大儿子认可对苏某负有赡养义务,不过对于苏某提出的每月1000元的赡养费,自己无力承担。法院怎么判?法院通过双方的质证确认以上事实,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同时也是一项传统美德。《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具体到本案当中,苏某主张大儿子不履行赡养义务,要求大儿子返还10万元,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并承担医疗费用的50%。《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可是在庭审中苏某并未提交,大儿子不履行赡养义务以及相关医疗票据的有关证据,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另外,法院通过对村委会调查了解,大儿子在赡养苏某期间,能够保障苏某的基本生活需求,履行必要的赡养义务,并不存在打骂虐待等情况。苏某的大儿子身体上存在不便,苏某作为长辈,也应当考虑其实际的生活情况,给予一定的理解和体谅。综上,法院判决,驳回苏某的全部诉求。对此你怎么认为呢?
北京,男子离婚时,将家里的7套房子全都留给了女儿,本以为是为了孩子好,没成想自己

北京,男子离婚时,将家里的7套房子全都留给了女儿,本以为是为了孩子好,没成想自己

北京,男子离婚时,将家里的7套房子全都留给了女儿,本以为是为了孩子好,没成想自己在婚后又生了新娃,自己也沦落到去门口当保安,每月2000多块钱的工资连养家都费劲,他找到女儿想要要回房产,被拒后又改口每月要5000块的赡养费。前妻:房子产权是我女儿的,但一直给他3套房住着,光租金就够养他了!他自己要养媳妇孩子,那是他的事,跟我女儿没关系。男子前几年跟媳妇离了婚,俩人商量来商量去,把家里那7套房子,一股脑全划到闺女名下。他那会儿觉得自己是个顶天立地的爹,把一辈子攒下的家业全砸给女儿,是最体面也最稳妥的决定。可离婚没几年,男子又经人介绍认识了现在新媳妇,俩人看对了眼,没过多久就领了证。新媳妇又给给他生了个新娃娃,怀里抱着皱巴巴的小婴儿,男子心里甜得像揣了块糖。按说添人进口这是喜事儿,可问题紧跟着就来了,新媳妇要养,新娃娃的奶粉尿布也要买,家里的开销像个无底洞。而自己当时离婚时分的那点存款,早就花得七七八八。如今自己年龄摆在这,没技术没体力,想找个体面活儿难如登天,最后托关系才找了个保安的工作。一个月2000多的工资,除去一家三口的基本吃喝,连给孩子买罐奶粉都得精打细算。新媳妇没事就抱怨,人家隔壁老王,退休工资都比你高,咱们这日子啥时候是个头。男子蹲在地上直挠头,开始琢磨起之前的那7套房子了。当初给闺女是觉得为她好,可现在自己过得这么难,亲闺女总不能不管吧?于是他就去找闺女,想让她把房子还回来几套,好歹自己能卖点钱周转周转,等自己条件好了在想办法弥补她。闺女一听就拒绝了,表示当初你们给我的时候就是给我的保障,谁也不能动。而且房子早就过户到她名下了,从法律上来说,那就是她的财产,哪有说给出去又要回来的道理?男子被闺女拒绝后,一想就来气,我当初为了让你生活无忧给了你那么大一笔家产,如今自己难成这样,说不帮就不帮。最后竟然一纸诉状把女儿给起诉了,他换了个说法,房子不给也行,让闺女每月给他5000块钱赡养费,总可以吧。自己现在年龄大了,身体不好,收入又低,生活开销太大,实在扛不住了,做女儿的,总得出份力。这时前妻出面了,他认为男子得寸进尺,虽然当时房子产权都给了闺女没错,但这几年,也一直让他住着其中的3套。这3套房子要是租出去,租金一个月少说也得万八千,养你一个人绰绰有余!如今是你自己选择再结婚,在生小的,那是你自己的选择,养媳妇养孩子,那是你的义务凭啥让我闺女掏钱?她刚毕业找工作,自己压力也大,你想让她替你养一家子,你怎么想的,有你这么当爹的吗?前妻还说,自己早就跟孩子讲过,虽然和孩子爸离婚了,但该尽的赡养义务,以后肯定会尽,只是不是现在这个时候。可这男的像是魔怔了似的,一根筋拧到底,非逼着女儿每月掏5000块赡养费不可。调解员磨破了嘴皮,两边愣是没松半分口,最后双方调解失败,没能达成和解。《民法典》第658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男子离婚时将7套房子留给女儿,若房产尚未完成过户登记,从法律层面男子理论上有撤销赠与的可能。但如果房产已完成过户登记,所有权转移至女儿名下,一般情况下男子就不能随意撤销赠与了。《民法典》第1087条: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男子离婚时将全部房产留给女儿,这应是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符合法律规定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民法典》第1067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老张称自己身体不好,收入较低,生活困难,可前妻指出其居住的3套房屋租金足以维持生计。所以不符合生活困难的情形,闺女完全有理由拒绝他那些没道理的赡养费要求。而且,赡养费给多少,得跟子女的经济实力相匹配。有人说,这男的纯属自己作的,当初把七套房都给闺女,那是多大方。现在再婚生娃了,日子紧巴了就想往回要,哪有这么好的事,自己选的路,跪着也得走完啊!说句不好听的,这男的就是太自私,闺女刚毕业压力多大。他倒好,自己养小的养不起,就想薅大闺女羊毛,前妻说得对,那三套房子租金够他活了,凭啥让闺女替他养一家子!最心疼那闺女,本来房子是爹妈给的保障,结果亲爹反过来告自己要赡养费,太心寒了。还是前妻拎得清!该尽的义务以后肯定尽,但现在不行,不能惯着这男的得寸进尺的毛病。养媳妇养孩子是他自己的事,凭啥转嫁到闺女身上?支持前妻和闺女硬气点!对此,您怎么看呢?信源:BRTVi生活2025-7-22